署名"123"的朋友: 您好!对您反映的问题,我局领导高度重视,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了调查。调查发现,您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。 一、对您申请享受优惠的问题。目前,国家并无失业证一说,国家现行政策明确规定,对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、"两劳"人员、应届大学毕业生、城镇退伍军人,可按规定享受优惠。您在来信中称持有失业证,与事实不符。且经我局调查,您并非失业,而属某单位退休人员,不属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。 二、对您反映的工商收费问题。工商部门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,是依法进行的,属工商部门法定的职责。对拒不缴纳工商管理费的行为,我局依法进行处理,是工商部门职责所在,并无不当之处。经调查核实,您从事个体经营以来,我局根据您的经营状况和家庭情况,月缴管理费的标准从270元已降到每月100元,且每年减免2-3个月。如果您对工商部门收费的合法产生质疑,建议您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 三、对您提到被查扣物品丢失的问题。您反映的问题与事实完全不符。经调查,2006年10月底,我局对您拒不缴纳工商管理费、拒不接受监督检查行为,依法进行查处,并按法定程序查扣您经营的文具和日历等商品,价值约100元,后多次通知您到我局接受调查,并取回被查扣物品,均被你拒绝。后经多次做工作,您取回被查扣物品时,其中的日历过期,有所损失。对此,我局已按规定予以补偿,亦无不当之处。 四、对您提到管理费、换照登记费等问题。我局已通过应城电视台、在各分局办事大厅进行了公示,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。如果您仍不清楚,可到辖区分局咨询。 需要要说明的是,从事个体经营,依法缴纳工商管理费是您法定的义务,您应当履行。否则,您将承担不履行法定义务带来的法律后果。 最后,热忱欢迎您一如既往关心、支持和监督工商部门的工作,谢谢!
应城市工商局 二OO八年元月四日 回复于2008-1-4 17:00:4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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